A:性侵害犯罪防治法:
第8條(通報義務)
醫事人員、社工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人員、勞政人員
,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,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、
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通報之方式及
內容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前項通報內容、通報人之姓名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
訊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保密。
第10 條(醫療單位不得拒診或拒開驗傷診斷書)
醫院、診所對於被害人,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。
醫院、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,應有護理人員陪同,並應保護被害人
之隱私,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。
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
違反第一項規定者,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回覆人員:本計畫團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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