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有的證據1.兩人出遊親蜜照2.上旅館的發票3.他承認與小女性交和墮胎的錄音4.墮胎的診所(但沒收集到相關證據...努力中)5.男方所寫示愛的情書和簡訊 以上的證據好像還有欠缺?什麼才是強而有利的證據呢? 男方請求原諒獨自一人要承擔不願讓他父母知道 要我們不要告他要賠償 但是他能賠償什麼呢?事後他一直未和我們談和解我們則靜觀其變 好像沒誠意
A: 身為母親看到子女受傷害,確實是一個很艱困的時刻,令嬡的身心傷害已經造成,對男方的任何懲罰也無法彌補,這時她需要的是關心,也只有真誠的陪伴可以化解她 的傷痛,讓她找回自信和希望。看起來此時令嬡失去了許多,包括小小孩、愛情、甚至親朋好友的信任,建議處理她的失落感,一起為她逝去的東西哀悼,並且建立 支持的環境,耐心地引導她學習做自己身體的主人。同時,建議讓男方的父母知道這件事的發生,因為他才20歲剛成年,未來也可能會和其他女生交往,也許應該教導男方健康的性觀念,以及正確安全的避孕方式,以免再成遺憾。如果您決定提告,對方20歲已達法定成年年齡,因此不得減輕其刑,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,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,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,都構成犯罪行為,依據下列法條判定:
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
*第221條: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*第227條: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若要尋求幫忙,請勇敢的向外求助!回覆人員:台灣青少年醫學暨保健學會專業服務團隊諮商心理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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